
一、購買車票須知 | |
(ㄧ)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車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班車等級(儲值卡得免載此項),如有汙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迄站名、班車時間、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儲值卡以卡面所載 事項為限)。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 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五)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六)優待票使用對象: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份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1人)。 3、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搭乘; 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一百四十五公分,或已滿一百四十五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購買半票。 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帶,最多以兩人為限,逾限者仍應購買半票。 (七)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車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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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 |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有失效票,應自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對號之車票,應在開車六十分 鐘以前辦理,並依票額百分之十酌收手續費;儲值卡經查驗可確認餘額者,應於七日內,向指定地點申請退還餘額,並酌扣手 續費。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務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務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 方式處理: *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 價。 (四)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免費送回原起程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 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以補收或 退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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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客有左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 |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幼小兒童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顛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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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旅客乘車規定 | |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二)禮讓老殘婦孺。 (三)車廂內禁止吸菸。 (四)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使用安全逃生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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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規定 | |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小動物,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並 退還票價全數。 1.患重疾、劣疾者。 2.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3.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4.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5.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二)旅客攜帶小動物,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 (三)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 包紮,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以免妨害公共衞生;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 (四)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且導盲犬不予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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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班車行車規定 | |
(一)班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時間或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行駛。但如遇集會遊行、臨時交通管制區,機械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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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 |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保管。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較大以一五O立方公寸,長度以行旅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 超 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 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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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車事故賠償 | |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放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 |
九、誤點處裡 | |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運送延遲(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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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 |
十一、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 |
十二、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請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
衡平合理之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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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契約如有未善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誠信原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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