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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部108年11月14日交路字第10850147457號、台中市政府交通局113年7月23日中市交公捷管字第1130042206號公告修正。
壹、購買車票:

ㄧ、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因本公司各售票站排隊空間有限且設
        有外站保留位,使用電子票證之乘客,請至櫃台領取號碼牌再依叫號順序上車,以保障您乘車權益,聯營公司所屬場站(即臺中市以
        外之車站)使用電子票證乘車,依該公司之規定辦理。
二、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票種、票價、票號及使用期間。車票票面如有汙損撕破致其記載不
        明時應視為無效,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示代替,以供旅客查詢。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票種、票價、票號及使用期間。如有錯誤,應立即向
        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
        限。
五、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例如各類回數票等)應記載業者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發售
        編號、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 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
        專線之資訊,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餘項目,以供旅客隨時查詢。
六、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七、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份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搭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一百
                     四十五公分,或已滿一百四十五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得購買半票。免費孩童由已購票者之旅客攜
                     帶,最多以兩人為限(但不得佔用座位),逾限仍應購買半票。
八、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有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
        (一)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
        (二)對號之車票,應在開車三十分鐘以前辦理,並依票額百分之十五酌收手續費。
        (三)旅客持對號車票於該車次發車後不及乘車者,得持該車票辦理更換當日未訂位票。
        (四)無記名票證辦理退票時,取消已使用無記名票證之優惠價差,並補足原票價差額後,退還餘額。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車票交由駕駛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上車時交站務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
        處理方式:
        (一)旅客遺失車票者,旅客應向車站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
        (二)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
        (三)旅客車票遺失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四)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四、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一)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免費送回原起程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車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
              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二)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以補收或退還處理。
五、車票等級錯誤或重複劃位等之更換或退補作業:
        (一)旅客購票時,請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迄名、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上車前有錯誤,得向售票員更換
              或退補。
        (二)車票重複劃位,旅客得要求重新劃位或請駕駛員安排座位;如旅客不予接受,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旅客因無法乘坐該次班
              車,而改搭其他車次者,業者應給予其他車次票價八折以下搭乘優惠,聯營公司所屬場站(即臺中市以外之車站),依該公司之規定
              辦理。 
参、旅客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
二、幼小兒童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或狀似瘋顛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
        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按)下車鈴。
二、車廂內禁止吸菸。
三、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使用安全逃生設備。
伍、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及收費規定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113/7/23中市交公捷管字第1130042206號規定訂定。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小動物(不佔位者不另收費),佔位者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
        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並退還票價全數。
        (一)患重疾、劣疾者。
        (二)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三)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四)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二、寵物箱(容器)尺寸限制:體積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
三、乘客攜帶小動物,應裝於寵物箱或小容器內,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位乘客以攜帶1件
        為限,並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班次得免裝寵物箱或小容器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旅客攜帶鳥禽(如經濟動物雞、鴨、鵝、火雞、鵪鶉及鴕鳥等),惟小型寵物鳥不在此限,其裝載容器體積件數比照前項規定。         票即行作廢。
五、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且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不予收費。 
陸、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路線、停靠站及行車時間或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行駛。但如遇集會遊行、臨時交通管制區,機械故障、天候劇變,
        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網路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於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行經路段之票價應請駕駛人員簽註並至各售票站辦理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本公司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得免費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五)退還車票均應由駕駛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柒、行李攜帶及毀損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保管。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較大以一五O立方公寸,長度以行旅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
        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現行可攜帶折疊式腳踏車乘車,但須使用車袋或紙箱放置於車內行李區,並符合前項行李交運規定。
四、攜帶寵物或自行車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不佔位者不另收費,佔位者購買半票。
五、行李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標準辦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
        判決之金額賠償。 
捌、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给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玖、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運送延遲(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壹拾、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壹拾壹、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及班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壹拾貳、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平衡
                合理之解決。

壹拾叁、本契約如有未善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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